-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机构职能- 县政府工作部门
- 事业单位
- 乡镇(街道)
- 垂直单位
- 财政信息
- 旅游
-
行政执法公示
-
双随机一公开
-
养老服务
-
扩大有效投资
-
优化营商环境
-
社会救助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教育专题
-
医疗卫生
-
社会保险
-
稳岗就业
-
食品药品监管
- 脱贫攻坚
-
环境保护
- 公共资源配置
- 国资国企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社会信用体系
- 优化服务
-
应急管理
- 涉农补贴
- 乡村振兴
-
公共文化体育
- 审计公开
- 市场监管
-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工作机构
-
组织领导
-
业务培训
-
工作推进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 ||||||||||||||||||||||||
2022-07-20 作者: 点击数: | ||||||||||||||||||||||||
|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和《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等文件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决定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支持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依托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下简称商务部业务平台),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商务部业务平台,为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部通过商务部业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等信用信息。 (二)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推广应用。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增强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接受信用监督。探索建立家政服务领域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支持诚信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形成消费诚信导向。 (三)逐步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以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强行业法规标准建设、人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和行业统计,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支持家政企业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并录入到商务部业务平台。鼓励家政企业在填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丰富信用信息记录,逐渐形成分类清晰、标准规范、内容完整、丰富详实的信用记录,以形成对家政服务员的有效激励,不断提升家政服务质量。 (二)支持加强诚信宣传。帮助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了解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鼓励家政服务员优先选择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就职,鼓励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三)支持地方建设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其他相关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政策协同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要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是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密切跟踪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三)做好政务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网站推行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务公开,及时、全面、集中地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资金安排、项目内容、决策过程等信息。 (四)及时报送材料。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要求,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发地方)》见附件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发地方)》见附件2),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要求公示后,于资金下达2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2020年1月底前报送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商务部内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zxzj.mofcom.gov.cn)。 附件: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发地方).xlsx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6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