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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
关于转发省市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
2022-08-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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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信用办〔2021〕2号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省市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临信用办〔2020〕7号)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临信用办〔2020〕7号 附件2:《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费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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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转发省市关于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费信用办【2021】2号).pdf】 附件【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临信用办[2020]7号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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