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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
2022-05-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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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规定,依据费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片区实际情况,拟定了《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6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以书面形式向费县马兴庄南片区征收改造工作组提交意见或建议,如逾期不提交,将视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 公示时间: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6日。 联 系 人:房 浩 联系电话: 18596235137 受理地址:费县马兴庄南片区征收改造工作组(县建设路东段北侧福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办公室)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费县马兴庄南片区征收改造项目符合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费县202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土地、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原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商业、住宅用地按照费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的40%补偿,工业仓储、办公用地按照费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的60%补偿。 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及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收回的用地,土地不予补偿。 (2)原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的,根据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和出让期剩余年限,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3)超出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超出证载面积已获得批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参照合法土地评估标准补偿。 超出证载面积已获得批准仅缴纳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部分,参照征地时所缴纳的款项及利息进行补偿。利息为单利计算方式,利率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银行贷款一年的利率确定。 (4)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私圈乱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2.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年限等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1)结构特殊、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性构筑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2)无土地、房产相关合法手续但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3)在合法土地范围内私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设计规划,建设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进行适当补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4)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私圈乱占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进行适当补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助。 3.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其他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三)营业用房补偿标准 1.营业用房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或标明“综合用房”字样且事实用于经营的合法房屋,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商业”字样,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合法房屋,其营业面积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属于统一规划建设的沿街房屋,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房屋,其营业面积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未标明“商业”字样,沿城市已建成并经县政府命名的主次道路两侧(不包含村居道路),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合法房屋,其经营主体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5)临时建筑、简易建筑及违法违章建筑不认定为营业用房。 2.未认定营业用房但事实用于经营房屋的补偿标准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未认定为营业用房但事实用于经营的房屋,根据房地分离的原则按照评估价格最高上浮30%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事实用于经营的房屋,根据房地分离的原则按照评估价格最高上浮30%补偿。 (3)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且不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事实用于经营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进行适当补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适用于工业性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库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以及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且事实用于经营的营业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的进行补偿,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的不进行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 (2)房屋所在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持续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建设手续且事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按照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或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且事实用于经营的营业面积部分, 按照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2)在合法土地范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建设手续,但事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3)未取得土地手续或建设手续,但属于县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的规模及以上企业、以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事实用于工业性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房屋所在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营业地点不一致的。 (3)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持续生产经营不满1年的。 (4)事实已停止生产经营的。 (5)冻结公告发布之日后又办理相关手续的。 (6)未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手续,且不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 (7)非工业性生产经营企业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8)其他应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情形。 (五)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特殊设备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3.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4.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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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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