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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费县马兴庄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2-08-0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zjj/2022-00000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8-02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住建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为加快费县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县政府决定对县马兴庄南片区实施征收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县政府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费县马兴庄南片区东至327国道、南至自由东路、西至兴业路、北至建设东路范围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费城街道办事处、费县发改局、费县工信局、费县供销联社、费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费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附件

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符合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费县202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办法

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综合用房”、“办公用房”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根据片区总体规划设计,对于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办法

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或“综合用房”的被征收房屋,结合片区具体规划设计,被征收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就近选择产权调换营业用房或住宅楼房。

3.结算办法

(1)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结算办法。被征收“商业”或“综合用房”的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所处区位新建营业用房的市场价结算,超出面积按照结算时所处区位新建营业用房的市场价结算。

(2)产权调换住宅楼房的结算办法。住宅楼房的公摊面积按照优惠价结算,超出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普通住房市场价的90%结算。

(二)土地、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原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商业、住宅用地按照费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的40%补偿,工业仓储、办公用地按照费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的60%补偿。

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及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收回的用地,土地不予补偿。

(2)原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的,根据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和出让期剩余年限,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3)超出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超出证载面积已获得批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参照合法土地评估标准补偿。

超出证载面积已获得批准仅缴纳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部分,参照征地时所缴纳的款项及利息进行补偿。利息为单利计算方式,利率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银行贷款一年的利率确定。

(4)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私圈乱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2.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年限等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1)结构特殊、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性构筑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2)无土地、房产相关合法手续但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3)在合法土地范围内私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设计规划,建设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进行适当补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4)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私圈乱占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进行适当补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助。

3.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其他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适用于工业性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不包括办公区域、仓库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或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且事实用于经营的营业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的进行补偿,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的不进行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

(2)房屋所在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持续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建设手续且事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按照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或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且事实用于经营的营业面积部分, 按照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2)在合法土地范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建设手续,但事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3)未取得土地手续或建设手续,但属于县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的规模及以上企业、以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事实用于工业性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房屋所在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营业地点不一致的。

(3)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持续生产经营不满1年的。

(4)事实已停止生产经营的。

(5)冻结公告发布之日后又办理相关手续的。

(6)未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手续,且不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

(7)非工业性生产经营企业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8)其他应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情形。

(四)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特殊设备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该片区实际,部分装修的按照30元/㎡的标准补偿;全面装修的按照60元/㎡的标准补偿。

(二)产权调换办法

1.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

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1:1比例折算的方式确定。

2.评估补偿标准

同货币补偿评估标准。

3.户型选择及结算

被征收人一处合法住宅房屋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选择第一套安置房后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但选择的第二套安置房面积不能超过第一套安置房面积。安置房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价的90%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照优惠价结算,安置房公摊系数暂定为0.22,公摊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4.安置房的区域、设计、建设规范与户型和内饰标准

安置房原则上就近安置,安置房规划设计为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置房的户型原则上为86㎡、104㎡、124㎡三种。安置房的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安置房内饰标准:达到市场新建普通商品房(毛坯房)交房标准,统一安装水、电、暖、气管线,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线管。

5.安置房的权证和物业补助

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权证,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安置房的物业费以产权认定的户数为准,按照10000元/户的标准在安置房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住处临时过渡。本次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约定的过渡期每户每月1000元,自通知腾空之日算起至通知安置房结算之日止,按照整月计算(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在结算时多退少补,自结算之日增加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每户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奖励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90%结算。

2.被征收人要根据通知在7天内腾空房屋,且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放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腾空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腾空奖励1500元,扣完为止,如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搬迁腾空,视为被征收人对室内生活物品的放弃,征收部门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除。

3.安置区配建的车位,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根据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按照市场优惠价自愿租赁,租完为止。

在规定期满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所有条款中设定的奖励政策。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费除奖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暂不支付,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4.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5.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费县马兴庄南片区房屋征收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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