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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关于《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4-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zjj/2023-0000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4-21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住建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规定,依据费 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片区实际情况,拟定了《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22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以书面形式向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改 造工作组提交意见或建议,如逾期不提交,将视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1日 —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 高磊

联系电话:13563985777

受理地址: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改造工作组(县水岸名城东北侧沿街)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特此公告。

附件: 《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费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 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 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改造项目符合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费县202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楼房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楼房配套的车库、储藏室、配房及地上附属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楼房、储藏室的合法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确定;配房等房屋的合法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确定。

3.装饰装修补偿。部分装修的按照30元/m²的标准补偿;全面装修的按照60元/m²的标准补偿。

4.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评估价格进行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二)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购买安 置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及价款结算,结清差价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

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被征收楼房配套的储藏室、配房等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不作为安置面积的确定依据。

2.评估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评估补偿标准同货币补偿评估补偿标准。

3.户型选择及结算

被征收人一处被征收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房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价的90%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照市场价的50%结算,结算时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4.安置房的区域、设计、建设规范与户型和内饰标准

安置房的区域、设计、建设规范:温河湾剩余房源及鲁公花园北侧安置区,规划设计为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原则上约为130 m² 、150m² 、170 m²三种,结算时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温河湾安置房的内饰标准:内墙、顶棚、阳台抹灰刮腻子, 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除卫生间、厨房为塑钢门外其余为普通木门,厨房、卫生间内墙全铺(贴)瓷砖,统一安装水、电、暖、气管线及卫生洁具,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线管。

鲁公庙花园北侧安置房的内饰标准:达到市场新建普通商品 房毛坯房交房标准,统一安装水、电、地暖、气管线,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线管,门厅、电梯前室及公共走廊地面做法改为地板砖地面。被征收人选择毛坯房内饰标准的在结算给予5000元/套的装饰装修补助。

5.安置房、车位及储藏室的分配方式

安置房按照协议顺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分配,协议顺序号可通过排队或抓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根据片区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确定。被征收人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腾空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协议号按腾空之日进行顺延。

安置区配套的车位和储藏室不在安置范围内,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根据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车位按照市场价自愿租赁,储藏室按照市场价自愿购买,租完或售完为止。车位的租赁期限原则上同安置房的存续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6.安置房的权证

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权证,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住处临 时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约定的过渡期每户每月1000元,选择 温河湾西区安置的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鲁公花园北 侧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据实结算,第一次发放24个月。临时安 置补助费自通知腾空之日算起至通知安置房结算之日止,按照整月计算(不满一月的按一 月计算),在结算时多退少补。自结算之日增加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每户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奖励办法

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结算时享受10m²的免费套内建筑面积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超出公摊面积和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的90%结算。

3.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才生效,如有一户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片区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均不生效。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要根据通知在7天内腾空房屋,且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放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腾空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腾空奖励1500元,扣完为止,如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搬迁腾空,视为被征收人对室内生活物品的放弃,征收部门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除。

4.安置区配建的车位,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根据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按照市场优惠价自愿租赁,租完为止。在规定期满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所有条款中设定的奖励办法。

三、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一)补偿办法

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的合法营业用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楼房或营业用房,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购买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面积及价款结算,结清差价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产权调换住宅楼房的办法

(1)产权调换地点。被征收人可在温河湾剩余房源及鲁公花园北区北侧最多产权调换2套住宅楼房。

(2)结算办法。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住宅楼房按照市场价结算。车位按照市场价自愿租赁。储藏室按照市场价结算。

(3)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楼房结算时享受10m²的免费套内建筑面积奖励,公摊面积按照产权调换区域市场价的50%结算,超出面积按照产权调换区域市场价的90%结算。车位按照市场优惠价自愿租赁,租完为止。对于事实用于经营的营业面积按照240元/m²的标准据实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8元/m²的标准进行补助。

2.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办法

(1)产权调换地点。被征收人可在三里沟安置区、“两河” 剩余沿街房源自愿产权调换营业用房。被征收人产权调换营业用房时必须选择整套和整间与目前被征收营业用房相近面积的户型,结算时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2)结算办法。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按照征收时产权调换区域的市场价结算,超出面积按照结算之日的市场价结算。

(3)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对于事实用于经营的营业面积按照区域租赁市场价据实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8元/m²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其补偿费除奖金、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暂不支付,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3.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4.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5.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认定参照《费县产权认定及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规定,由产权认定小组全权负责,报县城市更新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6.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费县鲁公庙沿街楼征收改造项目。

相关名词解释

1.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2.公摊面积:也叫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全面装修:本方案所指全面装修,是指具有以下装修的: ① 地面铺装②吊顶③门窗包套。有装修但不具备以上全面装修三个条件的,为部分装修。

4.市场价: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配建车位的市场价,具体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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