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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通告 | ||||||||||||||||||||||||
2020-12-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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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 实施房屋征收的通告
为加快费县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实施征收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县政府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并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征收改造范围:山水绿城南区以东,温凉河以西,文砚路以南,温凉河以北。 二、房屋征收部门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费县国有许家崖林场、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征收改造项目符合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费县202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普通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合法普通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合法普通住宅房屋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采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同安置面积折算方式)确定。 3.被征收人只有一套合法住宅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按照45㎡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要按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房产证明等材料交由产权认定组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4.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该片区实际,部分装修的按照30元/㎡的标准补偿;全面装修的按照60元/㎡的标准补偿。 5.“住改非”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并进行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并截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经营满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且正常营业的合法房屋。 合法房屋的营业面积在普通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上浮,上浮上限为30%,按照合法普通住宅房屋享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6.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评估价格进行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二)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及价款进行结算,结清差价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 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确定。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折算安置面积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主房面积1:1的比例确定;以合法土地面积折算安置面积的,100㎡(含)以内的按照1:0.85的比例,超过100㎡的按照1:0.6的比例确定。 2.评估补偿标准 房屋、合法空闲院落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跨度等按照“房地一体”进行补偿。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或采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同安置面积折算方式)确定。 (1)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确定合法房屋面积,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0(含)的,合法空闲院落不予补偿;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合法土地面积减去合法房屋面积后的合法空闲院落按照“房地分补”进行补偿。 (2)根据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确定合法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安置面积减去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合法空闲院落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地分补”进行补偿。 3.户型选择及结算 被征收人一处合法普通住宅房屋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选择第一套安置房后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但选择的第二套安置房面积不能超过第一套安置房面积。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4.被征收人只有一套合法住宅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安置房为高层的享受47㎡的免费安置面积(含相应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主房和土地不再进行补偿,其他房屋和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要按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房产证明等材料交由产权认定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5.安置房的区域、设计、建设规范与户型和内饰标准 安置房原则上就近安置,安置房规划设计为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安置房的户型原则上为86㎡、104㎡、124㎡三种。安置房的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安置房内饰标准:内墙、顶棚、阳台抹灰刮腻子,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除卫生间、厨房为塑钢门外其余为普通木门,厨房、卫生间内墙全铺(贴)瓷砖,统一安装水、电、暖、气管线及卫生洁具,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线管。 6.安置房、车位及储藏室的分配方式 安置房按照协议顺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分配,协议顺序号可通过排队或抓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根据片区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确定。被征收人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腾空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协议号按腾空之日进行顺延。 安置区配套的车位和储藏室不在安置范围内,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根据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车位按照市场价自愿租赁,储藏室按照市场价自愿购买,租完或售完为止。车位的租赁期限原则上同安置房的存续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车位和储藏室的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安置区建成后的规划设计另行制定。 7.安置房的权证和物业费 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权证,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安置房的物业费以产权认定的户数为准,按照10000元/户的标准在安置房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住处临时过渡。本次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约定的过渡期每户每月1000元,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自通知腾空之日算起至通知安置房结算之日止,按照整月计算(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在结算时多退少补,自结算之日增加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还建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签订协议和腾空并交付净地,安置房逾期交付的,所有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费。因安置房还建区域内有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腾空导致未交付净地,影响安置房建设进度导致逾期交付的,所有被征收人均不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每户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奖励办法 合法普通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照优惠价结算。安置房公摊系数暂定为0.22,公摊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优惠价结算。 3.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才生效,如有一户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片区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均不生效。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要根据通知在7天内腾空房屋,且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放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腾空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腾空奖励1500元,扣完为止,如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搬迁腾空,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片区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全部拆除后,每户被征收人发放连片奖励5000元。 5.安置区配建的车位,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根据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按照市场优惠价自愿租赁,租完为止。 在规定期满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所有条款中设定的奖励政策。 三、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楼房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楼房配套的车库、储藏室、配房及地上附属物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使用的独立院落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或已向房改部门缴纳费用的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楼房、车库、储藏室的合法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确定;配房等房屋的合法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交易监理书载明的面积确定。 3.被征收人只有一套合法住宅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装饰装修补偿、“住改非”补偿、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办法同普通住宅房屋的相关规定。 (二)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及价款结算,结清差价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 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被征收楼房配套的车库、储藏室、配房和土地等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不作为安置面积的确定依据。 2.评估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评估补偿标准同货币补偿评估补偿标准。 3.户型选择及结算 被征收人一处被征收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房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价的90%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照市场价的50%结算。 4.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且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安置房为高层的享受47㎡的免费安置面积(含相应的公摊面积),被征收楼房不再进行补偿,车库、储藏室、配房和附属物等按照评估价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结算时不再享受10㎡免费套内建筑面积的奖励。被征收人要按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房产证明等材料交由产权认定组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5.安置房的区域、设计与建设规范、户型和内饰标准,安置房、车位及储藏室的分配方式,安置房的权证和物业费同普通合法住宅房屋的相关规定。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普通合法住宅房屋的相关规定。 (四)奖励办法 合法多层单元式普通住宅楼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结算时享受10㎡免费套内建筑面积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的90%结算。 3.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才生效,如有一户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片区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均不生效。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要根据通知在7天内腾空房屋,且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放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腾空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腾空奖励1500元,扣完为止,如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搬迁腾空,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片区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全部拆除后,每户被征收人发放连片奖励5000元。 5.安置区配建的车位,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根据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按照市场优惠价5万元/个自愿租赁,租完为止。 在规定期满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所有条款中设定的奖励办法。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一)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1.补偿方式 营业用房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营业用房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的合法房屋,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商业”字样,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合法房屋,其营业面积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事实用于居住的,按照普通住宅进行认定和补偿安置。 (3)土地使用证标明 “商业”字样,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属于统一规划建设的房屋,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房屋,其营业面积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未标明“商业”字样,沿城市已建成并经县政府命名的主次道路两侧(不包含村居道路),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 1 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合法房屋,其经营主体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事实用于居住的,按照普通住宅进行认定和补偿安置。 个人住宅房屋认定为营业用房经营主体后的剩余土地和房屋,参照普通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但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只予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5)临时建筑、简易建筑及违法违章建筑不认定为营业用房。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结构特殊、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性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对居委、企业的办公用房等公益性用房,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费除奖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暂不支付,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4.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5.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认定参照《费县产权认定及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规定,由产权认定小组全权负责,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6.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费县映文南团结街片区征收改造项目。
相关名词解释 1.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2.公摊面积:也叫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公摊系数: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4.全面装修:本方案所指全面装修,是指具有以下装修的:①地面铺装②吊顶③门窗包套。有装修但不具备以上全面装修三个条件的,为部分装修。 5.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率。 6.市场价: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配建车位的市场价,具体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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