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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
2023-08-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rb/2023-00000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29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金融办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费县各类市场主体:

为了维护全县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为了您自己的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长远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现将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你们,请你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避免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必须经许可才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居民如有理财需求,应当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三、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不得包含“金融”等字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四、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有明确的惩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在此,我们提醒全县各类市场主体要合法经营,绝不能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避免害人害己,已经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要立即悬崖勒马,立即停止非法集资不法行为,到公安经侦部门说明事实情况,积极做好存款清退,争取从宽处理,免遭法律制裁。

特此告知。


费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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