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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的监管实施细则 | ||||||||||||||||||||||||
2020-10-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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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审批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审批备案设立的博物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博物馆运行是否符合《博物馆条例》,监督检查馆址、展室、藏品保管场所、陈列展览等是否符合要求,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博物馆财务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采取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不定期检查视存在问题和受投诉举报情况决定检查频次,每年至少 1 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组织开展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的资料, 查看博物馆场所建设、陈列展览及安全状况;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 4、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做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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