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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2020-11-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kjj/2020-0000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1-19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科技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事项名称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事项编码3700000206003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设立依据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受理机构费县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

决定机构费县科学技术局

处罚适用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程序类型一般程序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1.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向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地址:费县和平路45号东北70米,联系电话:0539-2051322

2.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费县建设路东段,联系电话:0539-5790079

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4楼县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电话咨询号码:0539-2127711电子邮箱:fxkjj@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费县政通路4号4楼县科技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5221056;

投诉邮箱:fxkjj@ly.shandong.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费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4楼县科技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73400。

投诉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根据实际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回复形式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现场回复、电话回复、网上回复、信函回复等。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4楼县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春秋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539—2127711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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