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涉及农业行政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承办机构 |
费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 |
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屠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 |
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办理材料 |
1、填制《现场检查笔录》 2、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 3、填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办理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
办理时限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
监督方式 |
费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追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办公时间 |
办公时间: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分至12:00分, 下午14:30至18:00分。 冬季上午8:30分至12:00分, 下午1:30至5:00分。 |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
费县农业局沂蒙路209号 电话:0539-5027070 5027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