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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 ||||||||||||||||||||||||
2020-04-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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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 《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智利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智利也将给予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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