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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措施
费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2024-05-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wjj2/2022-00001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0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卫健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为规范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因职业暴露而引发的各种经血传染性疾病,做好各种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降低职业暴露感染疾病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指导原则》等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的防护

(一)加强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公共卫生科、门诊部及各相关科室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各科室、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职业安全防护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术水平。新职工、进修生、实习生及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相关职业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防护知识与防范措施,有效预防自身感染。

(二)各科室应为医务人员提供合适、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需要时使用。医院采购部门应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有效期内使用。药学部应保证各种免疫预防性药品的及时供应。

(三)医务人员在进行健康体检时应将血源性疾病的免疫情况(如乙肝血清标志物、丙肝抗体、HIV抗体、梅毒抗体等)作为每年必检项目,并妥善保存检查报告,以便在工作中不慎误伤,选择适当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提倡鼓励医务人员重视自身的免疫预防。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接触这些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应戴双层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六)在进行各种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分泌物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必须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分泌物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七)应在充足的光线下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针头使用后禁止套上针帽、折弯、损坏或者用手摆弄针头、刀片;用过的针头、刀片和其他锐器必须立即丢弃于耐刺,防渗漏的锐器盒内。

(八)医务人员应熟悉各种医用防护用品的佩戴、穿脱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中应保持防护用品清洁,遇污染时及时更换。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每次用后应清洗消毒。使用后的一次性防护用品按医疗废物处理要求处置。

二、发生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处置措施

(一)医务人员发生锐器伤后,应当立即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伤口,清洗后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伤口,必要时进行包扎;被损伤的黏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二)报告科室科主任或护士长,进行初步评估。

(三)电话报告感染管理科,填写《医务人员锐器伤登记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尽快报至感染管理科,在24小时内上报不良事件至质管办,并在感染管理手册进行登记;

(四)感染管理科根据暴露源及暴露者情况进行评估,并通知职业暴露管理小组相关专家进行指导,如需检测,立即给予出具诊断证明并开具化验单,职业暴露当事人在门诊进行相关检测,根据化验结果决定是否用药;如需用药,职业暴露当事人遵医嘱在门诊购买药品。

(五)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暴露者进行监测随访,记录随访结果。定期对锐器伤事件进行回顾、分析、总结并反馈。对因职业暴露发生HIV感染的,按要求逐级上报市疾控部门。

(六)职业暴露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及时规范实施预防性用药、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相关血清学检测、或不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自负。

附件:医务人员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流程及处置流程

  
附件【附件:医务人员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流程及处置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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