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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费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wjj2/2022-000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0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卫健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打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提升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费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费财字〔2020〕43号)、《费县财政局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费财字〔2021〕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医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使用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采购标准及限额

(一)集中采购

1.集采目录内的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显示设备、图形图像输入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复印纸等品目单次采购(以最末级品目为标准)预算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超市采购。其中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实行超市直购;单次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价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自行采购数额标准,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为50万元。以上能通过超市采购的,应当通过超市采购。

(二)分散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可由医院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

3.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且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限额

公开招标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400万元。

四、责任范围

(一)财务科: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预付款及付款制度。一是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二是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并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三是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资金支付要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相关职能科室(设备科、基建科、总务科、物业办、安全保卫科、信息科、卫生管理科、医用材料科等):负责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合同签订及公示、组织履约验收及公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预付款及付款。一是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要符合医院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规定。二是要以预算批复为依据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倒排时间表,及时启动采购准备、预留充足的采购时间。三是要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等开展充分调研,制定完整、明确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于采购需求负责的项目,逐步建立需求整体设计与供应(或施工)分离的采购机制。工程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施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四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要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示。任何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五是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并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六是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公示。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组织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三)招标办公室:负责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审核采购文书、组织或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配合职能科室调查答复询问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采购档案的整理归档。一是实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的,自主择优确定代理机构,要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反馈确认。二是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科室、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三是根据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要求,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四是依法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五是开评标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六是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按规定归档管理。

(四)审计科、监察室:负责内控监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责任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对医院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内控监督,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费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费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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