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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医院医联体消毒供应中心协议书
2024-05-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wjj2/2022-00002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0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卫健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甲方:费县人民医院

乙方:

根据乙方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中消毒供应服务,开展对乙方送来的复用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等工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清洗、消毒、灭菌等服务的范围是: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器具及物品,不包括一次性物品。

(二)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复用器械、器具及物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包装、灭菌。

(三)乙方负责将使用后的复用器械、器具及物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消毒供应中心发放区)取走灭菌后的器械、器具及物品(盛放器械的容器洁、污分开)。甲方不承担因运输过程中产生各种不利后果,即包括并不限于因道路堵塞造成延时、交通事故等造成复用器械的毁损、污染、丢失等。

二、合作期限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一年。

(二)协议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续期,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需重新签订协议,否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终结。

三、费用收取及结算方式

(一)甲方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乙方于每月5号前到到甲方财务科结算消毒灭菌费用。

(三)加急件的收费加倍。

(四)价格调整,如有耗材价格调整的,费用会随之调整,所有器械包装不包括包装材料,如需本单位包装材料需另加费用。

四、物品交接流程

4.1双方约定各种物品的交接流程,即乙方移交给甲方复用器械的时间为上午8:00-9:00,乙方领取上述物品的时间14:30-16:00。

4.2节假日安排,每年正月初一暂停收送器械,其他无特殊安排时,遵循4.1约定。

五、特殊情况

5.1双方交接复用器械、器具及物品时,若出现乙方器械缺少的问题,双方应该实事求是的沟通分清责任。

甲方在去污区接收清点时均在监控下,发现器械缺少问题,由乙方负责;若器械出现损坏影响使用时,根据维修厂家意见分清责任(赔赏时按使用年限折价计算)。

5.2灭菌后的复用器械出现清洗、灭菌、消毒未达到规定标准等情形,虽甲方应该竭尽谨慎,但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乙方应该对此充分理解,并对此复用器械禁止使用,发现或者怀疑可能会造成污染等,应该停止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提供免费再清洗、灭菌等服务。

5.3甲方应该保证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尽量避免因停水、停电、设施设备故障等造成的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但是乙方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即存留多余的器械、一次性敷料等物品。

六、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除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各项义务外,还应该支付本协议总金额(或可认定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二)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无故中止合同。

2.甲方不认真履行合同,一个月出现5次及以上包内器械缺少,一个月出现2次及以上灭菌不达标。

(三)以下任何情形均视为乙方违约:

1.逾期支付服务费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

2.未经与甲方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家完成应该由甲方完成的服务工作。

3.乙方多次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接送消毒包的,一个月达到 3次以上。

4.乙方拒绝按照双方约定的流程交接复用器械、对账结算,情节严重的。

(四)任何一方存在以上违约行为,拒不改正和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均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造成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不构成违约。

七、协议生效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一致,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出现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或交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法律效力相同。

(五)本协议所提各附件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签收和制作的文件资料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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