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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费县妇幼保健院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 ||||||||||||||||||||||||
2024-05-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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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及医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小组。由分管院长、财务科、总务科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根据已审批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工作,行使采购职能。 二、采购原则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超市采购。其中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实行超市直购;单次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价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3、凡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自主采购工程项目,需院委会讨论通过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流程。由使用科室申报→采购小组审核,制定采购计划→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四、医院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竞争性谈判 3、询价 4、网上商城 五、组织验收。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采购小组必须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资质文件等是否正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做好相关记录。 六、档案留存。采购小组对采购活动中的采购申报审批原始依据、采购记录、采购合同等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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