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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 |||||||||||||||||||||||||||||||||||||||||||||||||||||
2022-09-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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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费发改价格〔2020〕85号
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县自来水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收悉,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 城区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二、提高基本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79元/ m3,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2.20元/m3,特种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6.60元/m3。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5(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2.99元/m3(基本水价1.79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35元);第二阶梯:户月用水量15-25(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3.89元/m3 (基本水价2.69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35元);第三阶梯:户月用水量为25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6.57元/m3 (基本水价5.37元、污水处理费 0.85 元、水资源税0.35元)。 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在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水量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4立方米。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3.75元/m2(基本水价2.2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35元)。 五、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综合水价8.15元/m?(基本水价 6.60 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35元)。 六、相关配套政策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对我县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居民生活用水继续给予优惠,第一阶梯水价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不予以优惠,按照文件规定价格执行。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实施费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费价字(2018]43号)执行。 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和完善计量设施、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质提升、节水科技和节约用水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3.供水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4.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协议复印件报我局后执行。 5.实行下游终端水价与上游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凡上游调整价格,如遇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水资源税等,终端供水价格进行同步调整(实行价格听证的除外)。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费价字(2003]16号,费价字【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费县城区供水价格表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费县城区供水价格一览表 单位:/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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