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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政策 | ||||||||||||||||||||||||
2024-05-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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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学杂费 1、范围及标准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以下简称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在扶贫开发、民政、残联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2、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核实的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杂费免除手续,对于学生已缴纳的学费,及时予以退还。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 1、范围及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⑸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流程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学校将春季、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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