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机构职能- 县政府工作部门
- 事业单位
- 乡镇(街道)
- 垂直单位
- 财政信息
- 旅游
-
行政执法公示
-
双随机一公开
-
养老服务
-
扩大有效投资
-
优化营商环境
-
社会救助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教育专题
-
医疗卫生
-
社会保险
-
稳岗就业
-
食品药品监管
- 脱贫攻坚
-
环境保护
- 公共资源配置
- 国资国企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社会信用体系
- 优化服务
-
应急管理
- 涉农补贴
- 乡村振兴
-
公共文化体育
- 审计公开
- 市场监管
-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工作机构
-
组织领导
-
业务培训
-
工作推进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费县杏坛学校信息公开指南 | ||||||||||||||||||||||||
2024-05-20 作者: 点击数: | ||||||||||||||||||||||||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费县杏坛学校编制了《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http://www.feixian.gov.cn/ztzl/ggqsydwxxgk/jyly1/fxxtxx.htm),需要获得费县杏坛学校信息公开服务的教师、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费县杏坛学校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学校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费县杏坛学校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 2.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3.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4.招生信息、录取信息等信息; 5.教学教研、教学活动等教育教学信息; 6.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7.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8.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 9.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10.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http://www.feixian.gov.cn/ztzl/ggqsydwxxgk/jyly1/fxxtxx.htm。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学校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费县杏坛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其它信息,可以向费县杏坛学校申请获取。费县杏坛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费县杏坛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费县杏坛学校办公室; 办公地址:费县文明路9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寒暑假按规定时间执行); 联系电话:0539-5680600; 邮政编码:273400。 2.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费县杏坛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校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②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费县杏坛学校公众号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学校办公室的电子邮箱。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 1.学校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费县杏坛学校掌握的政府信息,学校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学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费县杏坛学校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