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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费县睿文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
2024-05-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yj/2024-0000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21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教体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费县睿文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 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贫生的认定工作。

(一)组长:李成伦

副组长:彭彪 乔红军

成员:王发民 郁永年级主任各班主任

(二)职责:

1.组织协调各班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2.领导学生资助管理开展日常资助操作;

3.研究决定学生资助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5.搞好全校各班学生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6.收集整理各类资料,建好各类档案,搞好数据统计;

7.负责贯彻落实学生资助各项政策,并做好公示及德育渗透教育工作。

(三)具体分工

1.李成伦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学校资助负全责。

2.陈敬硕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信息录入、档案整理等工作,班主任做好辅助工作。

3.郁永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资金账目的管理。

第六条 各分部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年级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贫困生需持有 《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

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 “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 “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 “特殊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

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

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 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班级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 《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具体负责人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

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

(一)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校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

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生活补助费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文件精神,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的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认定范围(建档立卡学生全覆盖,农村或城镇低保户子女、农村特困供养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或学生本人残疾、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大病大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已故、孤儿等)

(二)认定程序:参考第四章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完成后视情况学校统一对家庭困难家庭办理银行卡(中国农商银行)或由家庭困难家庭自行办卡并上报卡号及开户人等信息。

(三)补助标准:具体根据上级文件通知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执行。

第六章 政策宣传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好促进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使资助政策深入人心,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的目标。

(一)资助政策宣传周 每学期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定期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周活动。

1.有关要求

(1) 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细化活动分工,制定了实施方案。让班主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保证宣传工作切实、顺利的开展。

(2) 形式多样,全面促进资助政策宣传周活动

紧紧围绕资助政策为主题,充分利用资助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采取主题班会、校园网络宣传、竞赛活动及展板宣传进行资助政策宣传。促进学生对国家资助和我校校园地贷款的了解,使资助政策深入人心,有利于推进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资助政策两节课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所有的学生知晓并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讲“两节课”活动:

(1)活动形式及活动内容

每学期开学时以班会课或开学典礼形式给学生上一节本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讲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及学校出台的本学段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发放操作办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资助。

在学生毕业前上一节下一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宣讲下一学段资

助政策体系和申请流程,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有关要求

1.领导小组督促本学校“两节课”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在开学、放假等关键时期,加强对“两节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资助政策宣讲教师,确保宣讲准确、全面的介绍本学段和下一学段资助政策。可以编发统一的课件或其它形式的宣讲材料,课件或者材料内容要通过图文、表格、案例等学生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提升宣讲效果。

3.课程节结束后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及时对学生资助政策宣讲“两节课”活动进行书面总结。

第七章 教师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所有教师全面熟知资助政策,更好的做好全校资助工作,我校每学期需定期为教师开展资助业务培训。

第八章 电话热线

第二十四条:为方便受理资助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了解资助政策,我校须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学校办公室05395222126;陈敬硕13256588255;郁永13854913567)如有修改需及时告知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

第九章 自检自查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中小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校必需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了每位应享受助学金的同学按时足额领取。根据《普通中小学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校需不定期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撰写自查情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贫困生评审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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