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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杏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 ||||||||||||||||||||||||
2023-07-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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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档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 (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宣传栏、班会、发放家庭情况调查表、资助政策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申请表。 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3、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4、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拨打公示下方咨询、反馈、监督、信访电话反映,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拨打公示下方咨询、反馈、监督、信访电话反映,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7、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实行开班会当众诉苦、当众宣读学生家庭情况说明、互相比困等形式,要切实保护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自尊心。 (三)材料上报: 1.每学年开学后9月份,各级部将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名单汇总后(电子版)上报资助管理中心。 2.认定工作结束后,级部将《评议小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排序表》、《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表》(公示原件纸质版、公示照片电子版)等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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