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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 ||||||||||||||||||||||||
2023-07-0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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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费县实验小学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依据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认定等级。 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2、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困难: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有下列情况者,认定为一般困难: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开学后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工作机构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 (二)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主题班队会、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三)评议、认定、公示。 分班级、学校受理评议和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过程要有记录。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第二阶段: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阶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四)建档备案 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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