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招标采购
费县费城街道城北卫生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wjj2/2022-000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0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卫健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及院委会通过。

第四条 实行回避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 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实行项目考察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第九条 实行全过程监督制。由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院长、副院长、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科招标管理岗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及评标工作,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十三条 经医院招标委员会同意,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可以将本章第十二条相关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代理。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十四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备、服务、物资或批量采购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50万元;工程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招标准为单项合同200万元,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标为单项合同100万元,相关的物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标为单项合同50万元。

第四章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医院招标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l、使用科室将申请采购报告、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业务职能部门。

2、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3、业务职能部门组织使用科室、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

4、业务职能部门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递交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5、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6、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经院长审签后发放。

7、业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或使用科室、中标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采购合同会签,基建项目合同监察审计部必须会签。合同经主管项目,必须列入医院招标范围。

院长审批后,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8、审计部门对整个招标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招标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使用科室应向业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同时需承担:

l、负责提供需采购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不能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该招标项目开展的项目、购置招标项目的预算、预测招标项目使用率、保证此使用率的方案等内容。

3、若在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下,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并达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业务职能部门主要承担:

1、审核项目申请并确定招标项目使用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

2、负责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和论证。

3、负责确认《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性能、售后服务条款。

4、与使用科室落实招标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质维修工作。

5、参与开标、评标、商务谈判。

6、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的及时采购工作。

7、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财务科招标管理岗根据招标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协助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公司应该具备:

1、具有合法资质。

2、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合法性。

3、组织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4、负责招投标资料的保密,不许对外泄露《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发售前)、参与投标单位的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评标情况、中标价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

5、及时将招投标备案资料送到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如违反《招投标法》,泄露标底及相关机密的,追究招标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第六章招标纪律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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