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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大田庄乡卫生院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 ||||||||||||||||||||||||
2024-05-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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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具有的权利和必须保证的利益,尊重和维护患者的权利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过程应享有的10 项权利: 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愈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让患者知悉病情。 平等的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应享有并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 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出具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给予证明。 患者诉讼权: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患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病人在享有就医过程中的权利同时也应该遵守一定的就医义务。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4、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6、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要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8、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9、勿将非必需的贵重物品及私人财务等带入病房。医院对没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及患者或家属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私人财务的损失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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