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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次性告知清单(中心城区、乡镇驻地)仅限划拨土地
2018-12-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ghj/2018-00000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2-28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城乡规划中心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费县规划局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次性告知清单

(中心城区、乡镇驻地)仅限划拨土地

一、一般建设项目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规划局窗口提供)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附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需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

4、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注:属原地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原件附复印件)1份;属变更和延长原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供原选址意见书原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6、拟选位置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盖章。并标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及重大基础设施。在地形图上用HB铅笔标明拟用地范围。(盖章原件1份附CAD电子版)。

7、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1:500的比例,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盖章。(附DWG格式电子文件)。

8、在乡镇、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项目选址的书面意见。

9、现状环境照片(2张),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特殊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工业项目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环保、卫生防疫和其他特殊要求的相关批准材料(原件附复印件)1份;工业项目须提供工艺流程图1份。

2、新建锅炉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建设项目,或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周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需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1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4、经济适用房必须出具房管部门的批复。

5、涉及环保、消防、文物、人防、安监等行业的特殊项目需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中除相关图件外,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将所有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刻成光盘,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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