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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2-11-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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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修改《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通知如下: 第二部分复核与处理第(二)条“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中发现A级旅游景区存在问题或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修改为“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中发现A级旅游景区存在问题或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下文中所提到的“通报批评”均改为“责令限期整改”。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 (一)等级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6、2个以上旅游景区联合申报质量等级的,各旅游景区均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且相互之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经营管理、形象标识、服务标准统一。 (三)申报材料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2、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3、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4、旅游景区关于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特种设备检验和消防、卫生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5、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6、其他有关资料。 (四)评定机构及权限 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授权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开展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省级检查员专家库,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要求组建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查员队伍,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检查工作。 (五)评定程序 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资料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逐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涉及上级评定部门评定权限的,须向上一级评定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2、景观质量评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景区,组织检查员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实地检查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申报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通过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观质量评价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的创建提升,在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严格坚持标准,把握创建节奏,注重创建过程,落实创建工作主体责任。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景观质量评价;2次未通过的,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通过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观质量评价后,应当经过6个月以上的创建提升,在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景观质量评价。 3、现场检查。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完成后,经申报单位自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审,认为已经完成各项创建计划任务、达到所申请等级旅游景区标准的,逐级提报评定申请,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报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针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有相应评定权限的评定机构组织检查员对提交评定申请的旅游景区,采用暗访、明查等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旅游景区的服务和环境质量、游客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评定报告。通过现场检查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现场检查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旅游景区2次未通过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4、社会公示。评定机构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布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定机构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二、复核与处理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采取暗访、明查及社会调查、社会评价监测等形式,对A级旅游景区开展监督检查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4A级及以上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5%。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复核进行抽查。自公告之日起,对获评A级满五年的景区进行评定性复核。 (二)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中发现A级旅游景区存在问题或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相应处理权限如下: 1、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旅游景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 2、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如需对5A级旅游景区做出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告。 3、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并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对4A级旅游景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并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做出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告。 (三)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1、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2、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3、接待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4、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5、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6、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7、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者范围; 8、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四)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1、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2、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3、景观质量退化与资源价值降低; 4、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5、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6、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 7、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8、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原则上降低等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等级的,交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作出处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者资源保护需要外,A级旅游景区有终止经营、丧失旅游功能或者停业1年以上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其质量等级。 (五)旅游景区受到处理后,按下列程序开展整改验收: 1、A级旅游景区受到责令限期整改处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满后报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告;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延长整改期限或者加重处理。 2、A级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申请恢复原等级。5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4A级的,1年后方可向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原等级,由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员进行验收;4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3A级的,1年后方可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原等级,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员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恢复原等级;未通过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2次未通过验收仍申请恢复原等级的,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申请恢复原等级的,由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结合实际确定申请验收的相应时限要求。 3、A级旅游景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质量等级,并按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六)受到取消等级、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应当交回或者申请更换证书和标牌,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三、日常管理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全国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证书和标牌。A级旅游景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A级旅游景区应当将标牌置于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 (二)A级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A级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应当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三)A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运营机构的,应当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四)A级旅游景区应当通过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等渠道,按时、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运营情况。A级旅游景区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逐级报原评定机构备案。 (五)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旅游景区动态管理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地区内下一年度3A级旅游景区评定计划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经同意后开展3A级旅游景区评定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地区内下一年度4A级旅游景区评定计划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开展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撤销相关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情节严重的,暂停当地评定申报工作,撤回对其开展质量等级评定的授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旅游局印发的《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鲁旅办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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