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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wgxj/2023-0000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9-29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文化旅游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8日


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生态旅游区建设,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全省生态旅游区评定与管理制度化,推动全省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东省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旅游区”),是指经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评定的,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以生态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生态旅游为主要功能,对全省生态旅游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建设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培育申报、评估验收、公示公布和复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申报

第五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的评定,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培育审核、评估验收、公示公告和复核管理”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报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生态旅游资源,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

(五)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3年(开业不足3年的,自开业以来)无环境违法行为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七条 申请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按照《山东省生态旅游区评分表(试行)》(以下简称“评分表”)自评达到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标准。

第八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逐级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生态旅游区申报表,包括基本情况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意见;

(二)省级生态旅游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

(三)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联合评审小组,采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开展培育资格审查。对通过培育资格评审的申报单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年度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有效期为3年,自培育单位名单发布之日起计算。培育期满6个月,符合省级生态旅游区建设要求的,方可提出省级生态旅游区评估验收申请;3年内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自动取消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资格。

第三章 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应在培育期内按照《评分表》要求进行创建,力争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第十四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逐级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省级生态旅游区评估验收申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评估验收单位进行初评,对按照《评分表》评分达到省级生态旅游区标准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旅游、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估验收组,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

(三)填写《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四)形成省级生态旅游区评估验收报告;

(五)向申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培育单位通过评估验收的,进入公示程序。培育单位未通过评估验收的,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估验收,并同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评估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单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省级生态旅游区名单。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生态旅游区从省级生态旅游区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生态旅游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每年年底前向属地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年审,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复核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复核采取暗访、明查及社会调查等形式开展,存在问题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获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山东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纳入省级生态旅游区复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生态旅游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取消其资格。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布。取消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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